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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青城山-都江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
建城函[2017]210号

  

四川省人民政府:

  你省关于审批青城山-都江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。经国务院同意,现函复如下:

  一、原则同意《青城山-都江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(2017—2030年)》(以下简称《总体规划》)。青城山-都江堰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151.9平方公里,核心景区面积为80.79平方公里。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,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,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。

  二、要认真落实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及《总体规划》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,按照划定的一级、二级、三级保护区范围,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、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代水利设施、历史建筑、文物古迹、野生动植物、自然水系等景观和生态资源,特别要加强对都江堰、青城山道教建筑群、二王庙、灵岩寺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,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。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、滥伐林木、污染水体、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。要限期改造、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,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。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、污水处理、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。

  三、要按照《总体规划》要求,严格控制利用强度,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、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、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。坚持保护优先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,抓紧编制报批详细规划,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。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,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40600人次以内、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99000人次以内。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、用地和建筑规模,接待床位总数控制在10330张以内。做好规划设计,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。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维护疏浚,依法依规严格控制沿江建筑。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,控制居住区规模,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,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、城乡建设、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。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,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。

  四、《总体规划》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、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,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、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《总体规划》要求。你省及成都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青城山-都江堰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,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,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切实做到统一规划、统一管理。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《总体规划》实施工作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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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7月28日

  (此件主动公开)

抄送:国务院办公厅、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成都市人民政府、都江堰市人民政府、青城山-都江堰风景名胜区管理局、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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